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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陷,此天地之痈疽也。冲风,暴雨,此天地之奔气也。雨泽不降,川渎涸竭,此天地之焦枯也。 商纣之时,大龟生毛,兔生角,兵甲将兴之象也。 周宣王三十三年,幽王生,是岁,有马化为狐。 晋献公二年,周惠王居于郑,郑人入王府,多脱化为蜮,射人。 周隐王二年四月,齐地暴长长丈余,高一尺五寸。京房易妖曰:“地四时暴长占:春、夏多吉,秋、冬多凶。”历阳之郡,一夕沦入地中而为水泽,今麻湖是也。不知何时。运斗枢曰:“邑之沦阴,吞阳,下相屠焉。” 周哀王八年,郑有一妇人,生四十子,其二十人为人,二十人死。其九年,晋有豕生人,吴赤乌七年,有妇人一生三子。 周烈王六年,林碧阳君之御人产二龙。 鲁严公八年,齐襄公田于贝邱,见豕,从者曰:“公子彭生也。”公怒射之,豕人立而唬,公惧坠车,伤足,丧屦。刘向以为近豕祸也。 鲁严公时,有内蛇与外蛇斗郑南门中。内蛇死。刘向以为近蛇孽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立嗣子疑,厥妖蛇居国门斗。” 鲁昭公十九年,龙众于郑时门之外洧渊。刘向以为近龙孽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众心不安,厥妖龙众其邑中也。” 鲁定公元年,有九蛇绕柱,占,以为九世庙不祀,乃立炀宫。 秦孝公二十一年,有马生人。昭王二十年,牡马生子而死。刘向以为皆马祸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方伯分威,厥妖牡马生子。上无天子,诸侯相伐,厥妖马生人。” 魏襄王十三年,有女子化为丈夫,与妻生子。京房易传曰:“女子化为丈夫,兹谓阴昌,贱人为王。丈夫化为女子,兹谓阴胜阳,厥咎亡。”一曰:“男化为女宫刑滥,女化为男妇政行也。” 秦孝文王五年,游煦衍,有献五足牛,时秦世大用民力,天下叛之。京房易传曰:“兴繇役,夺民时,厥妖牛生五足。”
秦始皇二十六年,有大人长五丈,足履六尺,皆夷狄服,凡十二人,见于临洮,乃作金人十二以象之。 汉惠帝二年,正月癸酉旦,有两龙现于兰陵廷东里温陵井中,至乙亥夜,去。京房易传曰:“有德遭害,厥妖龙见井中。”又曰:“行刑暴恶,黑龙从井出。” 汉文帝十二年,吴地有马生角,在耳前,上向,右角长三寸,左角长二寸,皆大二寸。刘向以为马不当生角,犹吴不当举兵向上也,吴将反之变云。京房易传曰:“臣易上,政不顺,厥妖马生角。兹谓贤士不足。”又曰:“天子亲伐,马生角。” 文帝后元五年六月,齐雍城门外有狗生角。京房易传曰:“执政失下,将害之,厥妖狗生角。” 汉景帝元年九月,胶东下密人,年七十余,生角,角有毛。京房易传曰:“冢宰****,厥妖人生角。”五行志以为人不当生角,犹诸侯不敢举兵以向京师也。其后遂有七国之难。至晋武帝泰始五年,元城人,年七十,生角。殆赵王伦篡乱之应也。 汉景帝三年,邯郸有狗与彘交,是时赵王悖乱,遂与六国反,外结、匈奴以为援。五行志以为:犬,兵革失众之占,豕,北方匈奴之象。逆言失听,交于异类,以生害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夫妇不严,厥妖狗与豕交。兹谓反德,国有兵革。” 景帝三年十一月,有白颈乌与黑乌群斗楚国吕县:白颈不胜,堕泗水中死者数千。刘向以为近白黑祥也。时楚王戊暴逆无道,刑辱申公,与吴谋反。乌群斗者,师战之象也。白颈者小,明小者败也。堕于水者,将死水地。王戊不悟,遂举兵应吴,与汉大战,兵败而走,至于丹徒。为越人所斩,堕泗水之效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逆亲亲,厥妖白黑乌斗于国中。”燕王旦之谋反也,又有一乌,一鹊,斗于燕宫中池上,乌堕池死。五行志以为楚、燕皆骨rou,藩臣骄恣,而谋不义,俱有乌鹊斗死之祥。行同而占合,此天人之明表也。燕阴谋未发,独王自杀于宫,故一乌而水色者死;楚炕阳举兵,军师大败于野,故乌众而金色者死:天道精微之效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颛征劫杀,厥妖乌鹊斗。” 景帝十六年,梁孝王田北山,有献牛,足上出背上者。刘向以为近牛祸,内则思虑霿乱,外则土功过制,故牛祸作。足而出于背,下jianian上之象也。 汉武帝太始四年七月,赵有蛇从郭外入,与邑中蛇斗孝文庙下。邑中蛇死。后二年秋,有卫太子事,自赵人江充起。 汉昭帝元凤元年九月,燕有黄鼠衔其尾舞王宫端门中。王往视之,鼠舞如故。王使吏以酒脯祠鼠,舞不休。一日一夜,死。时燕王旦谋反,将死之象也。京房易传曰:“诛不原情,厥妖鼠舞门。” 昭帝元凤三年正月,泰山芜莱山南汹汹有数千人声。民往视之,有大石自立,高丈五尺,大四十八围,入地深八尺,三石为足。石立后,有白乌数千集其旁。宣帝中兴之瑞也。 昭帝时上林苑中,大柳树断仆地,一朝起立,生枝叶,有虫食其叶,成文字,曰:“公孙病已立。” 昭帝时昌邑王贺见大白狗,冠“方山冠”而无尾。至熹平中,省内冠狗带绶以为笑乐,有一狗突出,走入司空府门,或见之者,莫不惊怪。京房易传曰:“君不正,臣欲篡,厥妖狗冠出朝门。” 汉宣帝黄龙元年,未央殿辂軨中雌鸡化为雄,毛衣变化,而不鸣,不将,无距。元帝初元元年,丞相府史家雌鸡伏子,渐化为雄,冠距鸣将。至永光中有献雄鸡生角者。五行志以为王氏之应。京房易传曰:“贤者居明夷之世,知时而伤或众在位,厥妖鸡生角。”又曰:“妇人****,国不静,牝鸡雄鸣,主不荣。” 宣帝之世,燕、岱之闲,有三男共取一妇,生四子,及至将分妻子而不可均,乃致争讼。廷尉范延寿断之曰:“此非人类,当以禽兽从母不从父也。”请戮三男,以儿还母。宣帝嗟叹曰:“事何必古,若此,则可谓当于理而厌人情也。”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,未知论人妖将来之验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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